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學生代表選舉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學生代表選舉要點
民國98年12月2日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
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之學生委員選舉,於9月辦理為原則。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由課外活動組主辦。
第三條 被選舉人需為現任之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負責人,向主辦單登記。
第四條 代表選舉時每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擁有一票。
第五條 主辦單位有義務公告選舉相關訊息,各候選人之政見等,並確實傳達給各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負責人。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之選舉相關事項,由主辦單位考量當時狀況明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
